健康权既有消极权利的性质,与此相对应的是自由权意义上的健康权;又衍生出积极权利的性质,具体表现为社会权意义上的健康权。进一步可以将健康权划分为基本法上的健康权、基本医疗服务权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、医疗保障权(医疗保险权与医疗救助权)、紧急医疗救治权、医疗损害求偿权。基本法上的健康权对应《宪法》与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所构建的健康权体系框架。基本医疗服务权涉及法律主体——医疗机构、行为——医疗行为以及诊疗秩序——分级诊疗形成的有机整体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,一方面,公民享有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;另一方面,公民也承担配合公共卫生服务的义务。医疗保障权主要探讨医疗费用的筹集和支付,其中医疗救助比医疗保险更加强调对实质公平的追求,侧重对贫困人群健康权的保障。紧急医疗救治权讨论患者在病情危急状态下,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承担的一系列义务,在告知与知情同意、诊疗行为的程序规定、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减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。医疗损害求偿权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面向,实体法主要研究《侵权责任法》“医疗损害责任”一章确立的各项规则,程序法则包含民事诉讼以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等内容。
此外,本课程的主讲教师包括来自医学与法学领域的多位专家,对临床医学、预防医学、卫生法学、经济法学、诉讼法学等专业方向有长期的教学与实践经验,对于深刻把握课程内容、透彻讲解知识要点、沟通医学与法学两大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。